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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食品产业网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683票  浏览19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7月08日 12:04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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