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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解百纳之役: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血腥战争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经营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11票  浏览95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8月17日 12:08

新闻视界

  争辩“解百纳”:企业商标还是公共资源

  谁是谁非?这个平时只需要常识就能辨明的话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却成了迷宫般的难题。商标作为企业的一项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资源作为社会财富,更是不容被个体所垄断。

  公共资源?

  “张裕将全行业的公有资源据为己有,这是霸权行为。” 中粮酒业总经理吴飞说出了联合起来反对张裕的12家葡萄酒企业的心声。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强也认为,“解百纳”是社会公有资源,不能由张裕一家独占。甚至之前支持张裕的中国农学会也倒戈站到了12家联合企业的一方。

  葡萄酒行业大多数企业认为“解百纳”为葡萄品种之一,也有其理由:市场上销售的“解百纳”葡萄酒超过了30种,大多数企业都是将“解百纳”字样标示在商标下,以表示葡萄酒种类,而重点突出的还是自己的商标。

  吴飞表示,市场上已经有洋葡萄酒品牌也推出了“解百纳”葡萄酒,因此,绝大多数葡萄酒企业还是将“解百纳”看做是酿制葡萄酒的葡萄品种,“解百纳”的使用只是在向消费者传递这种葡萄酒原料来源或品种,“‘解百纳’早已被行业公认为一个葡萄品种,所以它是一种公共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中心一位专家提出,如果“解百纳”最终被判定为张裕的商标,那么将其规定为一种描述性商标才适用于目前的市场现状。也就是说,“解百纳”被认定为张裕的商标,但是因为其描述性商标的性质,其他企业也可以在自己的商标下进行描述性使用。

  上述专家甚至认为,如果其他葡萄酒企业不能再使用“解百纳”作为一种原料阐述,便违反了《商标法》的公平竞争原则,“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利于国内葡萄酒业的发展。”

  企业私产?

  “一个70多年的品牌得不到保护,因为仿冒的企业太多,商标就有被取消的可能,我觉得挺奇怪。” 原国家商评委副主任杨叶璇经历过不少商标纠纷案,但是对于“解百纳”的争执仍然感到有些震惊。杨呼吁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关注此事件背后的真实原因。“张裕‘解百纳’几十年的积累,拥有不少证书,包括世界金奖、知名商标,现在却有被撤销的可能,这不正常。”

  一直坚持“解百纳”为葡萄酒原料的长城等国内其他葡萄酒厂商,以《商标法》中有原料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的规定为理由,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但是知识产权界内的专家们指出,即使“解百纳”是葡萄原料的名称,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也会因为张裕首创并长期使用而具有品牌的显著性特征,而给予商标注册。

  况且到目前为止,在正式公布的国家葡萄酒标准和《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中,并没有“解百纳”此一品种。

  一位知识产权专家认为,2002年商标局应威龙等葡萄酒企业的要求,将“解百纳”撤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个撤销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如果说这个商标在审查阶段不给予核准,没问题;在异议阶段撤销它也是可以的。但是在一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不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就撤销商标,这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在这位专家看来,对于商标撤销决定,是对一个企业品牌的最严厉处分。“随便就把人给宰掉了,这是违法的。”

  这位知识产权专家指出,如果张裕从现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他企业生产的“解百纳”采取行动,包括下架和赔偿诉讼等法律追究,也是完全合法的。“只要是现在使用‘解百纳’这个商标的企业,就是侵犯了张裕的权利。”他给出的理由是,“解百纳”已经被张裕注册是既成事实,而其他企业的撤销申请还没有生效之前,张裕就拥有这个商标的所有权利,即使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公平竞争

  《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各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那么,在“解百纳”事件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的归属才能保证公平的市场环境。

  张裕高层也承认,“解百纳”商标注册后不久,张裕在“解百纳”原创品牌的保护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因此,企业内部确实出现过在网站上将“解百纳”介绍为品种的失误。“这是张裕需要反思的。”但这并不能改变“解百纳”是张裕注册商标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张裕几十年长期在特定葡萄酒产品上使用“解百纳”的历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认为,《商标法》保护的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标记,更重要的是品牌背后的投入。“解百纳”恰恰是张裕多年投入之下开创的一个有价值的商标,而且从未间断过使用。因此,并不能因为张裕对“解百纳”没有做到强有力的保护,以及众多葡萄酒企业生产“解百纳”葡萄酒的事实,而将一个企业为这个品牌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资本一笔勾销。

  正因为此,李明德相信,2002年商标局对张裕“解百纳”商标做出的撤销决定并无依据。“这个问题很清楚,不是品种,也不是原料,撤销决定的依据已经就不存在了。”

  李明德特别看重一个商标后面的商誉,“对于张裕来说,‘解百纳’是多少年来持续投入所形成的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这种投入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个程序就化为乌有。”

  不过李提醒,在国内商标领域中确实有过一个企业的商标最终成为行业公共资源的先例。不过李明德认为,这是正不压邪的案例,“一个商标用了十几年,仅仅是因为侵权的企业多了,侵权企业势力大了,就把这个商标撤掉了。”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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