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8年第67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湖北、四川、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吉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天津板栗等2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