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袋枣有问题商家赔偿十倍款
近日,江山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售出的食品明显不卫生的消费争议纠纷案,消费者胡女士获得商家“1赔10”的额度赔偿。
今年4月28日,家住江山景星西路的胡女士从市区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山东阿胶枣,价格3.5元。食用时发现其中有一颗阿胶枣中粘着一片指甲,胡女士顿觉一阵恶心。次日,胡女士带着阿胶枣找到超市经理,经理说这事要找总经销商。直到6月7日,当胡女士再次赶到超市,经理答复说,总经销商决定1赔3.胡女士觉得此事处理不尽如人意。
后来,胡女士向该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厂商家联系核实,经查,消费者投诉反映情况属实。因为该产品全部采取手工操作,在去枣核和去皮包装时如要求不严就很容易发生此类问题,厂商代表表示了道歉,愿意接受理赔调处。消保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胡女士获得35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