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台海网7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刘强综述)《康熙来了》、《国光帮帮忙》、《命中注定我爱你》、《艋舺》……不管是岛内的名牌综艺节目,还是当红的台湾影视剧,很多大陆观众都习惯了免费、及时的网络收看。
玉井芒果、林边莲雾、六龟释迦、内门菠萝、宝岛蝴蝶兰……当越来越多的台湾水果、花卉飞进大陆百姓家,我们对这些名头已经耳熟能详,当然,很多人也没少买到“山寨蝴蝶兰”、“假台湾水果”。
昨日,两岸两会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从这一刻起,上述种种既蒙其利,亦受其害的“两岸交流生活”,也许到了改变的时候了。
相互承认“优先权”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被称做产业创新的命脉,倘若强调产业升级的台湾丧失这项优势,无异于自断双臂,而著作权和文创软件等与台湾擅长的“软实力”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台湾产业界来说,《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订,实在是第五次“陈江会”的一大收获。
本项协议中,最受瞩目的是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日后只要在台湾注册完成的专利、商标,虽然尚未在大陆注册,但可在大陆取得一年或六个月“优先权”保障,也就意味着大陆将承认该项专利技术已经取得,期间不能核准其它相同或类似内涵的专利申请案。举例来说,如果厂商今年1月1日在台湾取得某项专利后,即使你拖到12月31日才向大陆申请,而另有一家6月1日就向大陆申请,大陆也会参照你在台湾申请的时间更早,驳回另一方的要求。
由于台湾产业的技术研发密集度高,电子业等高科技产品的生命周期短,未来两岸互相承认“优先权”之后,将避免专利或者商标在申请空窗期时遭人恶意抢注或侵权,对台湾优势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有了两岸间互相承认的“优先权”,当然,大陆的产品未来在台湾,也会得到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严打盗版与“山寨”
除了获得业者殷切期待的“优先权”外,《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也将成功为双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撑起保护伞,不仅有助于解决盗版问题,在打击“山寨产品”方面也将“有法可依”。
台湾“陆委会法政处处长”吴美红表示,协议主要包括文创产业与农植物“品种权”维护两大部分,协议签署后,两岸将建立执法协处平台,强化保障智财权。
目前,两岸之间侵害文创智慧财产权的情况严重,比如台湾制作播出的偶像剧往往才开播前几集,大陆网站已经可以看到完整的剧集,导致合法播放的连续剧收视率大受影响。像周杰伦、蔡依林、五月天等台湾歌手的歌曲,《康熙来了》、《艋艵》等优秀影视节目,在大陆也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复制和网络盗放状况。
该协议签署后,两岸将加强打击这些不法侵权行为,透过协议所建构的官方沟通平台与合作协处机制,加强查处、取缔提供非法下载音乐或电影的网站。当然,在打击违法途径的同时,两岸也将扩大合法交流渠道,透过该协议,双方将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未来台湾影音产品进入大陆,不用再透过香港,而由台方指定的协会或团体办理认证。
另外,像“永和豆浆”、“捷安特”、“慈济(医院)”、“阿里山茶”、“池上米”等台湾著名商标,此前常常遭到大陆某些商家抢注冒用,两岸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后,双方也将获得更为快速有效的沟通平台和协调处理机制。
按照协议中关于“品种权”的规定,为保障植物育种家的种苗技术和研发智慧,包括园艺作物、花卉、水果及农产品等均可申请植物品种权。像深受市场欢迎的台湾蝴蝶兰,未来如果有大陆业者想要栽种,也一定要经过台湾方面授权。
[2]
(来源:台海网)
将建四个官方平台
据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两岸将建四个官方对接平台,分别处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品种权等问题。前三个领域分别由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专利组、商标组和著作权组,对接大陆的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新闻出版总署。比较新鲜的“品种权”部分,则由台湾“农委会”对口大陆的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尽管从整体上看,两会协议已考虑得相当周全,但要真正保护好两岸知识产权,这些仍嫌不够。台湾“勤业国际专利商标联合事务所所长”赖文平认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只是建立框架和解决问题的开始,未来还需针对诸多实际问题展开务实讨论和解决。
赖文平表示,尽管两岸建立了多个官方对口平台,但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台企要保护自身权益,仍要积极到大陆申请专利或商标,也要更主动查缉仿冒、盗版并主张权利,不能全丢给官方来做。与此同时,两岸应让专利、商标审查人员定期互访及交流,建立两岸相关行政部门联系机制,还要建立两岸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及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资料互相提供机制。
签此协议是众望所归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只是ECFA框架下的一份单项协议。第五次“陈江会”在众多两岸议题中选择这项协商签署,被认为是众望所归的选择。
其实早在1993年,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次“汪辜会谈”,就已将“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共同协议”,作为当年应进行事务性协商的议题之一。但期间几经周折,直到两岸经贸发展密切的2010年,知识产权保护才再度走上第五次“陈江会”的谈判桌。
2009年底,“陆委会”曾针对两岸协商议题做过民意调查,其中有高达73.3%民众赞成第五次“陈江会”商谈知识产权保护。
其中,建构两岸知识产权沟通平台和解决两岸商标专利“优先权”,并列“台商认为最急迫解决的问题”。台商认为需解决的其他问题还包括严厉打击仿冒盗版、建立两岸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建立大陆各地与各类产业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资料库、商标抢注册问题、强化台商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等。
[3]
(来源:台海网)业界反应
厦门独立制片人:与台湾合作“有本可依”
最近几天,厦门的独立制片人白露一直都在关注着“陈江会”的,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中两岸影视合作方面的协议。前天下午,白露还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部内容打印出来,他要逐一研究,以便未来抓住更多机会。
此前,碍于影视制作领域,两岸一直没有明确的保障性条款,白露与台湾同行的合作,一直没有深入开展下去。一年前,白露手上曾经有两个不错的本子,讲述台湾人在大陆打拼新生活,已经找到出资方,但出资方限定必须要与台湾制作开展合作。而当时,白露找到的台湾中介公司都告诉他,台湾制作人认为大陆对台湾影视作品的保护并不明朗化,由此白露的片子被一再延宕下来。
白露解释,合作顺利的时候什么都好,就是发生纠纷了,很不好处理,以前“无本可依”。台湾影视作品在大陆保护事宜没有明确规定前,台湾人“好的创意”不太敢“登陆”,“因为一‘登陆’就被‘山寨’了,完全没有了市场价值!”对繁殖能力极强的“山寨风”,白露深恶痛绝。
如今,ECFA以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订,让之前的问题迎刃而解,与台湾方面的合作也将“有本可依”。白露说,之前耽搁的片子事宜,他正在积极和台湾方面联系,继续合作。(导报记者张燕娟)
台湾影视界:将拥有更大华语市场
ECFA以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已签订,两岸业者都非常看好EC-FA后的两岸影视合作前景。
台湾制作人刘成亮说:“自CEPA签订后,大陆放宽了香港电影进入大陆市场的限制,激励香港电影导演在创作拍片上有更大空间,香港电影在大陆赢得了巨大的市场。而未来相信ECFA落实后,必然会更大力度地拓深两岸影视业合作层次,并帮助台湾电影人进入更广阔的华语片市场。这是台湾影视界必须要走的路!”
台湾雅晨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台湾演员职业化程度和性价比,远远优于大陆,“质优价廉”的台湾影视演员是台湾影视产业的一大优势。但台湾最大的问题是市场狭小,难找到“钱”,因此,很多业内人士早就过起了“西进大陆”的生活。ECFA签署后,更有利于两岸影视业的融合。(导报记者张燕娟)
[4]
(来源:台海网)新闻知识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IPR,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关税暨贸易总协议》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列入知识产权的有: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3、产地标示;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之电路布局;7、未经公开信息之保护;8、契约授权时有关反竞争行为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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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玉井芒果、林边莲雾、六龟释迦、内门菠萝、宝岛蝴蝶兰……当越来越多的台湾水果、花卉飞进大陆百姓家,我们对这些名头已经耳熟能详,当然,很多人也没少买到“山寨蝴蝶兰”、“假台湾水果”。
昨日,两岸两会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从这一刻起,上述种种既蒙其利,亦受其害的“两岸交流生活”,也许到了改变的时候了。
相互承认“优先权”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被称做产业创新的命脉,倘若强调产业升级的台湾丧失这项优势,无异于自断双臂,而著作权和文创软件等与台湾擅长的“软实力”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台湾产业界来说,《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订,实在是第五次“陈江会”的一大收获。
本项协议中,最受瞩目的是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日后只要在台湾注册完成的专利、商标,虽然尚未在大陆注册,但可在大陆取得一年或六个月“优先权”保障,也就意味着大陆将承认该项专利技术已经取得,期间不能核准其它相同或类似内涵的专利申请案。举例来说,如果厂商今年1月1日在台湾取得某项专利后,即使你拖到12月31日才向大陆申请,而另有一家6月1日就向大陆申请,大陆也会参照你在台湾申请的时间更早,驳回另一方的要求。
由于台湾产业的技术研发密集度高,电子业等高科技产品的生命周期短,未来两岸互相承认“优先权”之后,将避免专利或者商标在申请空窗期时遭人恶意抢注或侵权,对台湾优势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有了两岸间互相承认的“优先权”,当然,大陆的产品未来在台湾,也会得到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严打盗版与“山寨”
除了获得业者殷切期待的“优先权”外,《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也将成功为双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撑起保护伞,不仅有助于解决盗版问题,在打击“山寨产品”方面也将“有法可依”。
台湾“陆委会法政处处长”吴美红表示,协议主要包括文创产业与农植物“品种权”维护两大部分,协议签署后,两岸将建立执法协处平台,强化保障智财权。
目前,两岸之间侵害文创智慧财产权的情况严重,比如台湾制作播出的偶像剧往往才开播前几集,大陆网站已经可以看到完整的剧集,导致合法播放的连续剧收视率大受影响。像周杰伦、蔡依林、五月天等台湾歌手的歌曲,《康熙来了》、《艋艵》等优秀影视节目,在大陆也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复制和网络盗放状况。
该协议签署后,两岸将加强打击这些不法侵权行为,透过协议所建构的官方沟通平台与合作协处机制,加强查处、取缔提供非法下载音乐或电影的网站。当然,在打击违法途径的同时,两岸也将扩大合法交流渠道,透过该协议,双方将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未来台湾影音产品进入大陆,不用再透过香港,而由台方指定的协会或团体办理认证。
另外,像“永和豆浆”、“捷安特”、“慈济(医院)”、“阿里山茶”、“池上米”等台湾著名商标,此前常常遭到大陆某些商家抢注冒用,两岸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后,双方也将获得更为快速有效的沟通平台和协调处理机制。
按照协议中关于“品种权”的规定,为保障植物育种家的种苗技术和研发智慧,包括园艺作物、花卉、水果及农产品等均可申请植物品种权。像深受市场欢迎的台湾蝴蝶兰,未来如果有大陆业者想要栽种,也一定要经过台湾方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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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将建四个官方平台
据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两岸将建四个官方对接平台,分别处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品种权等问题。前三个领域分别由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专利组、商标组和著作权组,对接大陆的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新闻出版总署。比较新鲜的“品种权”部分,则由台湾“农委会”对口大陆的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尽管从整体上看,两会协议已考虑得相当周全,但要真正保护好两岸知识产权,这些仍嫌不够。台湾“勤业国际专利商标联合事务所所长”赖文平认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只是建立框架和解决问题的开始,未来还需针对诸多实际问题展开务实讨论和解决。
赖文平表示,尽管两岸建立了多个官方对口平台,但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台企要保护自身权益,仍要积极到大陆申请专利或商标,也要更主动查缉仿冒、盗版并主张权利,不能全丢给官方来做。与此同时,两岸应让专利、商标审查人员定期互访及交流,建立两岸相关行政部门联系机制,还要建立两岸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及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资料互相提供机制。
签此协议是众望所归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只是ECFA框架下的一份单项协议。第五次“陈江会”在众多两岸议题中选择这项协商签署,被认为是众望所归的选择。
其实早在1993年,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次“汪辜会谈”,就已将“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共同协议”,作为当年应进行事务性协商的议题之一。但期间几经周折,直到两岸经贸发展密切的2010年,知识产权保护才再度走上第五次“陈江会”的谈判桌。
2009年底,“陆委会”曾针对两岸协商议题做过民意调查,其中有高达73.3%民众赞成第五次“陈江会”商谈知识产权保护。
其中,建构两岸知识产权沟通平台和解决两岸商标专利“优先权”,并列“台商认为最急迫解决的问题”。台商认为需解决的其他问题还包括严厉打击仿冒盗版、建立两岸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建立大陆各地与各类产业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资料库、商标抢注册问题、强化台商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等。
[3]
(来源:台海网)业界反应
厦门独立制片人:与台湾合作“有本可依”
最近几天,厦门的独立制片人白露一直都在关注着“陈江会”的,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中两岸影视合作方面的协议。前天下午,白露还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部内容打印出来,他要逐一研究,以便未来抓住更多机会。
此前,碍于影视制作领域,两岸一直没有明确的保障性条款,白露与台湾同行的合作,一直没有深入开展下去。一年前,白露手上曾经有两个不错的本子,讲述台湾人在大陆打拼新生活,已经找到出资方,但出资方限定必须要与台湾制作开展合作。而当时,白露找到的台湾中介公司都告诉他,台湾制作人认为大陆对台湾影视作品的保护并不明朗化,由此白露的片子被一再延宕下来。
白露解释,合作顺利的时候什么都好,就是发生纠纷了,很不好处理,以前“无本可依”。台湾影视作品在大陆保护事宜没有明确规定前,台湾人“好的创意”不太敢“登陆”,“因为一‘登陆’就被‘山寨’了,完全没有了市场价值!”对繁殖能力极强的“山寨风”,白露深恶痛绝。
如今,ECFA以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订,让之前的问题迎刃而解,与台湾方面的合作也将“有本可依”。白露说,之前耽搁的片子事宜,他正在积极和台湾方面联系,继续合作。(导报记者张燕娟)
台湾影视界:将拥有更大华语市场
ECFA以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已签订,两岸业者都非常看好EC-FA后的两岸影视合作前景。
台湾制作人刘成亮说:“自CEPA签订后,大陆放宽了香港电影进入大陆市场的限制,激励香港电影导演在创作拍片上有更大空间,香港电影在大陆赢得了巨大的市场。而未来相信ECFA落实后,必然会更大力度地拓深两岸影视业合作层次,并帮助台湾电影人进入更广阔的华语片市场。这是台湾影视界必须要走的路!”
台湾雅晨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台湾演员职业化程度和性价比,远远优于大陆,“质优价廉”的台湾影视演员是台湾影视产业的一大优势。但台湾最大的问题是市场狭小,难找到“钱”,因此,很多业内人士早就过起了“西进大陆”的生活。ECFA签署后,更有利于两岸影视业的融合。(导报记者张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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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新闻知识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IPR,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关税暨贸易总协议》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列入知识产权的有: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3、产地标示;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之电路布局;7、未经公开信息之保护;8、契约授权时有关反竞争行为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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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