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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探讨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大连国税局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444票  浏览69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6月30日 18:0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销售的农业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一种抵扣税款的凭证,本应该象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规范使用,但现实情况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使用中随意性较大,缺乏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偷漏税问题。
  
  一.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漏税的常见现象
  
  (一)销售农副产品取得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此类持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销售的对象部分是消费者,无需开发票,企业对销售收回的现金入小金库,不确认收入也不计销项税额,由于未结转销售成本,势必造成账上存货大于实际库存量,为避免此种现象,部分原材料也不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不入账,造成偷税。
  
  (二)少计销项税额,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调节增值税
  
  此种现象主要是按低于正常销售价格确认收入,从而少计销项税额,再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调节增值税。如某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主要业务是从农民个人手中收购盐渍蘑,通过浸泡及分装,销售给消费者。企业的通常做法是如(一)所述,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计销项税额,原材料也不入账,企业运行良好而账上却体现不出,这样一来会引起税务管理机关的怀疑,从而加大对企业的审核力度,为避免这种怀疑就得在账上下工夫,于是改变常规的不确认收入为少确认收入,从而少计销项税额,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调节增值税.如用10000元现金购买5000斤盐渍蘑,可抵扣进项税额1300元,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为8700元,假设对其进行加工,加工成本为1300元,则入库的产成品成本为1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指出: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规定税率即13%.如按成本价10000元销售,销项税额计为1300元,这样一来,就不用交增值税了.而实际的销售收入要大于10000元,因为无需开发票,入帐的销售收入是自己作出来的.以此方式达到偷税的目的.如果销售对象需要开发票,销售收入就无法弄虚作假,销项税额无法少计,企业就会根据需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大进项税额来进行调节,从而少交或不交增值税,造成偷税。
  
  (三)以对政策的不同理解为由,打政策的擦边球
  
  此种现象一是企业对农产品范围的理解和确定不够准确,将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商品作为农产品来开具;二是个别企业钻国家收购政策的空子,将已经过多道工序加工过的既改变了形态又改变了性质的农产品作为初级的农产品来开具。比如,某朝鲜咸菜生产加工企业将不属于农产品范围的腐竹作为农产品来开具收购发票,腐竹已不是初级的农产品,它是大豆经过浸泡、磨浆、煮沸、分离、添加卤水等加工过程制作的,已明显的超出了农产品的范围。这种做法不但造成了出售腐竹方偷税漏税(不开销售发票),还使收购方(开收购发票)抵顶国家税款。
  
  (四)利用农产品发票来人为的调控税额的大小及纳税的时间
  
  通过开具时限的提前或滞后来调节当期应纳税款。这里面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收购发票来调节税款的大小,即通过开具收购量的大小来调节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二是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来调节纳税的先后时间。以上的做法是企业达到不缴、少缴或晚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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